起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7月26日,本院收到王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邢台东庞通达煤电有限公司西庞井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及法定加班工资共计213450元;2、要求邢台东庞通达煤电有限公司西庞井因不支付加班工资依法支付赔偿金53362.50元。事实和理由:1999年王某某通过招聘方式到邢台市庞通达煤电有限公司西庞井(以下简称西庞井)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王某某又与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十几年来,原告一直上班从没有休息,西庞井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王某某遂向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邢县劳人仲案[2018]第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某仲裁请求。王某某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在周六、日及法定休息日也没有休息,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0小时,超出的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错误,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邢台县,故本案不属于邢台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丽
审判员 武梦华
审判员 刘小霞
书记员: 郑领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