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松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系被告之妻),现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松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转包原告的石庄村南苹果地。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原告将自己承包的石庄村南苹果地转包给被告,转包期限为10年,至2016年底。原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转包到期后原告将收回租赁土地,而被告明确拒绝将土地交回。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被告返还租赁物系法定义务。另外,合同中“原告放弃地权,地权归被告所有”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合同条款应属无效。被告拒不返还上述土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土地经营使用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诉争土地承包期限,更不能证实现在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证明力不足,且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享有诉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当事人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 宁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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