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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书记员: 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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