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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书记员: 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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