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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某诉吕志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立某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吕志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魏斌

原告王立某。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志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
委托代理人魏斌。
原告王立某诉被告吕志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中华联合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志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3)第02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吕志民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对该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王立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13282.12元;2、营养费1200元(50元×2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24天);4、伤残赔偿金16162元;5、误工费11431.2元(36600元÷365天×114天),对于原告误工损失,应按制造业标准计算至出院后三个月;6、护理费2801.9元(42612元÷365天×24天),对于该损失应按居民服务工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损失;7、关于义齿安装费用,根据原告年龄及义齿使用年限认定为更换四次,即44560元;8、原告主张交通费1105元,根据原告住院、出院及复查情况,本院认定交通费800元;9、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该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本院酌情认定4000元;10、鉴定费800元。
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96237.22元,该损失未超保险限额应由中华联合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立某经济损失共计96237.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王立某负担1240元,被告吕志民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3)第02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吕志民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对该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王立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13282.12元;2、营养费1200元(50元×2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24天);4、伤残赔偿金16162元;5、误工费11431.2元(36600元÷365天×114天),对于原告误工损失,应按制造业标准计算至出院后三个月;6、护理费2801.9元(42612元÷365天×24天),对于该损失应按居民服务工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损失;7、关于义齿安装费用,根据原告年龄及义齿使用年限认定为更换四次,即44560元;8、原告主张交通费1105元,根据原告住院、出院及复查情况,本院认定交通费800元;9、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该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本院酌情认定4000元;10、鉴定费800元。
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96237.22元,该损失未超保险限额应由中华联合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立某经济损失共计96237.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王立某负担1240元,被告吕志民负担2000元。

审判长:栗荣红
审判员:庞涛
审判员:牛素敏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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