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玎
赵瑜
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丹媚(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赵艳飞(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赵玎。
原告:赵瑜。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行某某龙州西大街81号。
委托代理人:王丹媚、赵艳飞,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赵玎、赵瑜诉被告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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