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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玎等与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赵玎
赵瑜
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丹媚(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赵艳飞(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赵玎。
原告:赵瑜。

原告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行某某龙州西大街81号。
委托代理人:王丹媚、赵艳飞,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赵玎、赵瑜诉被告行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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