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悦,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珺,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洲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洲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国良与人民陪审员江梅娟、张龙宝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洲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王洲彬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2、要求被告王洲彬支付原告王某某逾期还款利息(具体计算: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1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2017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承诺上述借款于2017年8月27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将借款10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被告王洲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1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自2017年8月19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未着,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告王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原、被告微信截屏、电话录音及证人朱某某的证词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催讨借款后,理应及时将借款返还原告,然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后仍拒不偿还,被告的该不作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之数额,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王洲彬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被告对其诉讼权利之放弃,故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洲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并偿付原告王某某逾期还款利息(具体计算: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被告王洲彬实际还款之日止,年利率为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5.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05.72元),由被告王洲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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