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邵某某。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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