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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蒋某某,男,1955年10月16日,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郭世斌,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成与被告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立成承担。
审判员 刘松伶
书记员: 关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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