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安德智,
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内。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
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张立祥,男,汉族,
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韩桂香,女,汉族,
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出纳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
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马某某、张立祥及第三人韩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
富锦市宇兴米业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40元,减半收取252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玉祥
审判员 陈鸣飞
代理审判员 郝圣海
书记员: 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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