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彬
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原告王立彬。
原告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某县井元路。
负责人郭胜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原告王立彬、元某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3675元;二、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某某未到庭未提交答辩。
上述问题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本次事故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被告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立彬雇佣的司机陈雄飞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已提交赵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10170245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曹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保险,因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本院予以确认。
三、原告王立彬的车辆停运损失4525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提交鉴定书
、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原告王立彬系陈雄飞驾驶的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已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本次事故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被告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立彬雇佣的司机陈雄飞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已提交赵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10170245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曹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保险,被告未到庭未未提交答辩,本院予以确认。
三、原告王立彬的车辆停运损失4525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提交鉴定书
、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原告王立彬系陈雄飞驾驶的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已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王立彬的经济损失47250元,因被告曹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原告王立彬的经济损失为47250元,首先由曹某某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2000元,剩余部分按责任由被告曹某某承担70%,即47250元-2000元=45250元,45250元×70%=31675元,被告曹某某应承担33675元,原告王立彬诉请为33675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曹某某给付原告王立彬各项费用33675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21元,由被告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从被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一、本次事故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被告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立彬雇佣的司机陈雄飞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已提交赵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4)第10170245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曹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保险,被告未到庭未未提交答辩,本院予以确认。
三、原告王立彬的车辆停运损失4525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提交鉴定书
、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原告王立彬系陈雄飞驾驶的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已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王立彬的经济损失47250元,因被告曹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原告王立彬的经济损失为47250元,首先由曹某某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2000元,剩余部分按责任由被告曹某某承担70%,即47250元-2000元=45250元,45250元×70%=31675元,被告曹某某应承担33675元,原告王立彬诉请为33675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曹某某给付原告王立彬各项费用33675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21元,由被告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从被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张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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