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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男(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河北大街269号,组织结构代码74017196-4。
负责人李洪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友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4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正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车辆进行财产损失鉴定,在第二次庭审前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辩,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9月10日,原告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冀C×××××-冀C×××××号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均为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约定,冀C×××××主车最高保险金额为198000元,冀C×××××号挂车最高保险金额为684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9月14日零时至2015年9月13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11月15日7时38分,原告驾驶上述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到昌黎县高速引路王庄子西路段时车辆翻车,并造成部分路产损失的单方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的合法损失为:冀C×××××号牵引车损失89960元(含残值800元),冀C×××××挂车损失54790元(含残值3200元)、评估鉴定费4095元、施救费10000元,以上共计154845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属于单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针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车辆财产损失过高,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车辆修理费、购件费发票能够相互映证,应予以认定,对于施救费与评估费,均属于减少和确定原告车辆财产损失所必要花费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亦应理赔,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1548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提出对原告车辆损失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能够证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公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违法性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理赔款154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属于单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针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车辆财产损失过高,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车辆修理费、购件费发票能够相互映证,应予以认定,对于施救费与评估费,均属于减少和确定原告车辆财产损失所必要花费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亦应理赔,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1548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提出对原告车辆损失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能够证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公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违法性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理赔款154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何友山

书记员:张晓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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