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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男(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王某某未能提交原告王某某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王某某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王某某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朱峰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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