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3元,减半收取计256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么伟利
书记员: 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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