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宇,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告:北京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航城广场G座501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I室。被告:李继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水徐水县。被告:田志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保定市徐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836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北京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继超、田志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42.0元,减半收取计4521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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