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邹艺娜,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计157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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