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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冬诉张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立冬
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张二
王立冬
齐小冬
宋益威
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立冬,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二,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冬,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小冬,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冬,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益威,又名宋二包,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冬,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平安路东莹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立冬、张二、齐小东、宋益威诉被告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辉、原告张二、齐小东、宋益威的委托代理人王立东、李敬辉、被告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发包工程,该标的应当无瑕疵;被告承包工程,应当全面履行。原被告签定的协议书中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该协议不能履行原被告均有过错。本案中,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已实际提供劳务,且双方按照每方8元计算费用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工程已经不能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费用,但双方至今未进行土方测算,在法定期限内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仅以单方测算的不确定数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立冬、张二、齐小东、宋益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王立冬、张二、齐小东、宋益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发包工程,该标的应当无瑕疵;被告承包工程,应当全面履行。原被告签定的协议书中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该协议不能履行原被告均有过错。本案中,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已实际提供劳务,且双方按照每方8元计算费用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工程已经不能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费用,但双方至今未进行土方测算,在法定期限内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仅以单方测算的不确定数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立冬、张二、齐小东、宋益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王立冬、张二、齐小东、宋益威负担。

审判长:李珊珊
审判员:邵维
审判员:李丽

书记员:尤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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