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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杨涛(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梁丽莉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南路金缘小区2-3-401。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涛,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路与富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丽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冰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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