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迎超,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住所地:隆某某隆某镇南柏舍村,注册号:130525600198475。
经营者:张根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某某,系该厂负责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某某。系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实际经营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的登记经营者张根社、实际经营者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01450元,并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业务合同关系,被告是一家拔丝制钉企业,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原材料“盘条”,由被告支付货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01450元及利息(约定利息标准为2000元每月)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欠条上有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的印章和被告张某某的签名。被告张某某是实际经营者,应与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共同清偿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和第59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01450元,并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王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收款凭证九张。证明原告王某某自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给被告送盘条大约11车,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2、欠条一张。证明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01450元,被告张某某2015年7月13日给原告打欠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欠款,逾期不还,按每月2000元利息付给王某某。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录音资料。证明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张根社,实际经营者为张某某。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据此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之间曾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存在,本院对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由原告提交的录音、文字整理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及被告张某某所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张根社是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的登记经营者,张某某是实际经营者。据此,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和张某某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二被告对所欠原告201450元货款及2015年8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每月2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共同清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201450元,并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佳兴拔丝制钉厂、张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珍 代理审判员  孙昕普 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

书记员:郎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