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黑龙江省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力军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新立社区正阳街东立巷01号。
第三人黑龙江省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力军,住青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黑龙江省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据(2012)绥民二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本案争议的标的归本案原告所有)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在审理时查明,该调解书被绥化市中级法院认定确有错误,经绥化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绥化市中院生效的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调解书已被绥化市中院认定存在错误且已裁定进入再审。故本案的审理需以绥化市中级法院再审结果为依据,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一款五项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绥化市中院生效的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调解书已被绥化市中院认定存在错误且已裁定进入再审。故本案的审理需以绥化市中级法院再审结果为依据,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一款五项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伟辉
审判员:杨海涛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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