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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武
审判员:孙吉太
审判员:程文

书记员: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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