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系王某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唐明菊,汤原县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亚红 代理审判员 尚 君 代理审判员 肖宇峰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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