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付文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现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文波,现住明水县。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宏艳
书记员:唐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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