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昔阳县大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昔阳县乐某镇巴洲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彦芳,现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昔阳县乐某镇巴洲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李保全
书记员: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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