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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庞某某与孙某、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庞某某诉被告孙某、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庞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庞某某申请撤诉,属于法律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310元,由原告王某某、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保林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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