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某发现去向不明,本院决定对被告曹某发予以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孙清媛
人民陪审员 王红
书记员: 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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