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明,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计45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 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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