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秋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秋晨与被告庄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2020年4月20日,原告王秋晨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秋晨撤诉。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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