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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泽生
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计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系委托人的亲友。
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告王某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英辉

书记员:沈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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