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汉族,务工,住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张敦祥,系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站前东路497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华、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李成纲
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
书记员: 潘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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