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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黄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汉族,务工,住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张敦祥,系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站前东路497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华、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李成纲
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

书记员: 潘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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