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巨某某
蒋凤刚(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凤刚,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巨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所造成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5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50元=350元、误工费21天×100元=2100元、护理费7天×110元=770元、交通费30元。上述赔偿款项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它饭费16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未在举证期内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当庭提出增加350元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所说的没有打伤原告的事实,且原告存在过错的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770元、交通费30元上述共计8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所造成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5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50元=350元、误工费21天×100元=2100元、护理费7天×110元=770元、交通费30元。上述赔偿款项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它饭费16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未在举证期内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当庭提出增加350元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所说的没有打伤原告的事实,且原告存在过错的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770元、交通费30元上述共计8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克功
书记员: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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