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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松林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松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李松林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18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沪0118民申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以自己已于2019年10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案已不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的请求,于法无悖,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沪0118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60元,减半收取计25,430元,由原审原告张某某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60元由原审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蕾

书记员:俞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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