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郜建武(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陈海军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郜建武,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海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海军失踪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长:杜文军
书记员:任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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