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重组家庭,但双方在一起已十几年,结婚将近10年。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但双方都要互相为对方着想,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只要双方互相沟通、齐心协力,任何矛盾和困难都能解决,所以本院决定给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都能珍惜这次机会。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重组家庭,但双方在一起已十几年,结婚将近10年。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但双方都要互相为对方着想,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只要双方互相沟通、齐心协力,任何矛盾和困难都能解决,所以本院决定给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都能珍惜这次机会。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婧
书记员: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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