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秀某,女,汉族,1951年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曹迎滨、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第三人王润君,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某与被告朱某某、第三人王润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雷 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 人民陪审员 陈洪芳
书记员:高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