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某
李青某
梁海燕
梁宝栋
万双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杜满舵(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张世雄(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李建民
阜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赵勇(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鹿晋军
岳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原告:王秀某(系受害人梁荫敢之母)。
原告:李青某(系受害人梁荫敢之妻),1974年10月4日。
原告:梁海燕(系受害人梁荫敢之女)。
原告:梁宝栋(系受害人梁荫敢之子)。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万双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满舵,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负责人:李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世雄,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民。
被告:阜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太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启,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365号。
负责人:郑亚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勇,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晋军。
被告:岳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
负责人:李志雄,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某、李青某、梁海燕、梁宝栋与被告赵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李建民、阜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岳伟、鹿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某、李青某、梁海燕、梁宝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秀某、李青某、梁海燕、梁宝栋负担。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某、李青某、梁海燕、梁宝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秀某、李青某、梁海燕、梁宝栋负担。
审判长:张江志
书记员: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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