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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阅强,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丽新 审判员  罗迎丽 审判员  许树军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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