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阅强,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丽新 审判员 罗迎丽 审判员 许树军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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