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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24,244.1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港币,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王某某提供的王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5.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铸

书记员: 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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