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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与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的,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的与被告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的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王某的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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