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杨彦平(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何新娣
董某某
阳某广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市分公司
王进来(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彦平,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新娣。
被告董某某。
被告阳某广通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阳某市阳某城区南大街7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市分公司。
负责人:牛兴旺,总经理。
住所地:阳某市城区三角线69号
委托代理人王进来,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被告阳某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被告阳某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董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1969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140元(住院24天加14天,每天按30元计算),误工费3416元,护理费2400元(何新娣3000元/月/30×24天),交通费300元,车损100元,以上合计29452.15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晋C×××××号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原告,故原告的损失1621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其余损失13236.1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70%即9265元,合计保险公司承担25481元。原告承担30%即3971.15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保险理赔款2548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董某某、被告阳某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董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1969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140元(住院24天加14天,每天按30元计算),误工费3416元,护理费2400元(何新娣3000元/月/30×24天),交通费300元,车损100元,以上合计29452.15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晋C×××××号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原告,故原告的损失1621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其余损失13236.1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70%即9265元,合计保险公司承担25481元。原告承担30%即3971.15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保险理赔款2548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董某某、被告阳某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封春花
书记员: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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