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洪,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茂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闪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路茂林、陈爱民、肖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为陈爱民与王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上诉费21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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