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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余东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耀忠(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
余东英
王新世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东英,女,1942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东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王某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庭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庭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爱萍
审判员:王瑞玲
审判员:罗一民

书记员:东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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