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艳霞
赵永安
赵永贺
段云超(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赵艳霞。
原告赵永安。
原告赵永贺。
委托代理人段云超,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赵艳霞、赵永安、赵永贺诉被告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赵永安、赵永贺以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云超、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志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之夫王井录生前购买了宅基地并建房屋两间,王井录去世、原告王某某改嫁他乡之后,由被告王某某替其兄王井录偿还了债务并在此宅基地上重新建起了房屋。原有房屋已不复存在,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由土地部门确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赵艳霞、赵永安、赵永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四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之夫王井录生前购买了宅基地并建房屋两间,王井录去世、原告王某某改嫁他乡之后,由被告王某某替其兄王井录偿还了债务并在此宅基地上重新建起了房屋。原有房屋已不复存在,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由土地部门确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赵艳霞、赵永安、赵永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祖银亭
审判员:蔡伟华
审判员: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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