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秀林,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海(系原告儿子),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庆北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成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林与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秀林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秀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秀林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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