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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林与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秀林,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海(系原告儿子),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庆北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成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林与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秀林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秀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秀林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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