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水,系王某某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系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三合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张忠斌,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伍,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
代表人:刘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民,系该行风险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春,系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三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合村委会)、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以下简称五大连池农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水、姜立华、被告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三合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忠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伍、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薛世民、徐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合村委会、五大连池农行赔偿医疗费122,376.28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4,8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合计141,476.28。2、要求三合村委会、五大连池农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9日上午,三合村委会通知王某某到三合村委会办公室领取五大连池农行发放的社保卡,因当日外面下小雪,三合村村民取社保卡时将雪带进走廊里,三合村委会未对走廊做防滑处理,导致王某某去三合村委会办公室取社保卡时在走廊摔倒,被送往五××市中医医院治疗,后转入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40天。
五××市双泉镇三合村民委员会辩称,王某某确实是领取社保卡时在三合村委会办公室走廊里摔伤的,因当天下雪,走廊里刮进去雪了,三合村委会有责任,也就是50%的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辩称,追加五大连池农行为被告与客观事实不符,社保卡系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村民发放的,非五大连池农行经营性银行卡,五大连池农行派出业务人员到三合村激活社保卡系便民行为。到三合村委会领取社保卡系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三合村委会安排召集,王某某摔伤的地点是三合村委会办公室而非五大连池农行办公场所。五大连池农行主观上无过错,对三合村委会办公场所无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住院病历,证明王某某摔伤后住院治疗花费的费用、护理人数、治疗过程。
三合村委会经质证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五大连池农行经质证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三合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五大连池农行向本院提交了社会保障卡合作协议书,证明社会保障卡组织、管理、协调、发放、使用等工作,由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王某某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
三合村委会经质证认为,如果五大连池农行不来发放社会保障卡,三合村委会不会通知村民前来领取,五大连池农行要求必须本人到场激活社会保障卡。
证人贾某到庭作证,证明2017年12月19日,三合村委会通知村民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时候,贾某看到王某某在三合村委会办公室门口摔伤。
王某某经质证对贾某的证实无异议。
三合村委会经质证对贾某的证实无异议。
五大连池农行经质证对贾某的证实无异议。
证人冯某1出庭作证,证明证明2017年12月19日,三合村委会通知村民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时候,冯某1看到王某某在三合村委会办公室门口摔伤,王某某摔伤的地方地上有雪,冯某1和其他人将王某某搀扶至三合村办公室内。
王某某经质证对冯某1的证实无异议。
三合村委会经质证对冯某1的证实无异议。
五大连池农行经质证对冯某1的证实无异议。
证人冯某2出庭作证,证明2017年12月19日,三合村委会通知村民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时候,冯某2看到王某某在三合村委会门口摔伤后,打电话通知刘洪水到场。
王某某经质证对冯某1的证实无异议。
三合村委会经质证对冯某1的证实无异议。
五大连池农行经质证对冯某1的证实无异议。
本院经庭审认证认为,王某某提交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住院病历经三合村委会、五大连池农行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五大连池农行提交的社会保障卡合作协议书,系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联合签订,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人贾某、冯某2、冯某1证实的内容,王某某、三合村委会、五大连池农行经质证,对贾某、冯某2、冯某1证实的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9日上午,五大连池农行工作人员携带银行卡激活设备到三合村委会办公室发放社会保障卡,三合村委会通知村民到三合村委会办公室领取社会保障卡。因当天外面下小雪,前来三合村委会办公室领取社保卡的村民将雪带进走廊里,导致三合村委会办公室走廊地面湿滑。2017年12月9日上午,王某某和其爱人刘民章到三合村委会领取社保卡,王某某从外面进入三合村委会办公室室内在门口走廊处摔倒受伤。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21日,王某某在五××市中医医院骨科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冠心病,花医疗费29,460.77元。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9日,王某某在五××市中医医院内科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8,560.23元,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冠心病、坠积性××、左下肢股静脉血栓、左下肢腘静脉血栓。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3日,王某某在五××市中医医院内科住院治疗4天,花医疗费3,925.92元,诊断为冠心病、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坠积性××、左下肢腘静脉血栓。2018年1月3日转入黑龙江省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花费医疗费78,429.36元。
本院认为,2017年12月9日上午,因当天下雪,前来领取社保卡的村民将外面的雪带进三合村委会办公室的走廊里,王某某去三合村委会办公室领取社保卡时因走廊地面有雪滑倒,对这一事实三合村委会予以认可,对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三合村委会办公室因走廊地面有雪,造成前来领取社保卡的王某某受伤,三合村委会存在过错,三合村委会认可负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五大连池农行下乡发放社保卡,系便民服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取社保卡时,其年龄较大,天冷路滑,自己未注意安全,应承担50%的责任。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计算,误工费按照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1,832元计算,护理费王某某要求每天按120元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60元,王某某要求每日按50元给付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准许。对王某某要求给付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王某某未举出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据,对王某某要求给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王某某未提供支付交通费的证据,对王某某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王某某未举出其构成残疾证据及精神遭受损害的证据。
综上所述,对王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部分支持。对王某某要求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三合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20,376.28元、误工费1,166.99元(11,832元÷365天×36天)、护理费4,320元120元×36天、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36天,合计127,663.27元的50%,即63,831.64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0元,王某某负担1,565元、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三合村民委员会负担1,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索远红
人民陪审员 杨文斌
人民陪审员 宋玉霞
书记员: 康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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