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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诉黎某、左某某、黎某某、徐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大坪乡下畈村十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左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大坪乡下畈村十六组。
被告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平与被告黎某、左某某、黎某某、徐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某某于2016年6月1日以撤销土地权证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撤销土地权证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审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平负担。

审判员  金雄文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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