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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山诉伦常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秀山
罗宝银
伦常江
关春(北京京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秀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罗宝银,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伦常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山与被告伦常江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兴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俊杰主审,审判员吴迪峰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宝银,被告伦常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山与被告伦常江草场补偿款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有关部门在王秀山所持有的围草证第6300411号草原使用证所确定的草场范围内建风力发电设施,由相关部门共给付草场补偿费24900.00元。此款伦常江承认先后共支取7900.00元,其余款项现存于御道口乡人民政府财政所,事实清楚。因此,原告王秀山要求被告返还支取原告草场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所持有的围草证第6300411号草原使用证所确定的草场范围由其使用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第三十四条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伦常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秀山草场补偿费79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山与被告伦常江草场补偿款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有关部门在王秀山所持有的围草证第6300411号草原使用证所确定的草场范围内建风力发电设施,由相关部门共给付草场补偿费24900.00元。此款伦常江承认先后共支取7900.00元,其余款项现存于御道口乡人民政府财政所,事实清楚。因此,原告王秀山要求被告返还支取原告草场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所持有的围草证第6300411号草原使用证所确定的草场范围由其使用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第三十四条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伦常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秀山草场补偿费79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贾兴实
审判员:吴迪峰
审判员:徐俊杰

书记员: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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