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田某某。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住所地南大港一分区前庄。
负责人王其山,任车队队长。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路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宇,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宇通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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