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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徐淑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某(又名董晓斌)。
被告徐淑敏。

上列当事人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倪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登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徐淑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董某某欠原告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债务利息,但被告占用原告款时间较长且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支付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董某某与徐淑敏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董某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董某某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二被告付给原告款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前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磊

书记员: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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