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柳,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魏彤
书记员: 吴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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