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秀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某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双滦区滦河镇承钢东大门外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74418806X。法定代表人:翁希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伶与被告佟某某、承某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秀伶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伶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00元,减半收取计6300.00元,由原告王秀伶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书记员:孟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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